之前我们讲过北京公房的“前世今生”,看过文章的应该对公房的历史形成和如今的处境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因为公房制度的不完善和历史遗留等原因,里边涉及到的问题是非常复杂且富有争议的,比如今天我们来讨论其中的一个难点——家里老人过去分的公房,一直没有房改,而如今老人去世,房子该如何处理呢?
在讨论这个问题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公房承租人只有承租权,并没有对房屋的处置权和继承权利,因为它的产权是归国家所有,所以理论上讲如果承租人去世了,或者承租人有了其他住所,国家管理单位是要把公房进行收回的,但实际操作当中,公房是很少有被收回的。那么老人去世,房子不做处理了行不行?我的回答是这样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这会给未来遗留非常多的隐患。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正确的做法是把承租人变更成配偶或者子女的名字,获得延续承租权。这样的做法基于房改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若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房承租人去世,需要把承租人变更到配偶或子女名下才可以继续进行房改,而房改的意义是把房屋的使用权变更成所有权的唯一途径,也是把房屋价值翻倍的必要条件。
那么承租人是可以随意变更的吗?当然不是,承租人的变更是有条件的(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姑且在下文把变更人称为继承人,理论上讲公房是不可以继承的,这里只是为了便于理解才作此表述)。产权单位会要求1.继承人户口在此房当中;2.继承人和承租人在此房当中共居两年以上;3.继承人在京无其他住房;4.其他继承人间无争议。满足以上条件才可以办理承租人变更。 满足以上条件后你还要了解自己的产权单位归属于哪,因为公房的更名及房改都是归属产权单位进行办理的,找不到产权单位也就相当于“无头的苍蝇到处乱撞”,怎么撞也不会撞出结果。那么如何知道自己的公房归属哪个产权单位呢,点赞转发,我们下期再讲一下,如何找到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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