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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就《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股市论谈 5 0 6 小时前
第四章 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临期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平台经营者的商业模式系对用户长期免费的,且有利于推动创新进步、有利于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长远福利的,可以不认定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第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第十六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利用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手段,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利益。
第十七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利用以下手段,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
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
散布信息含有欺骗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
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告诫仍继续囤积;
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
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应急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服务,应当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八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实施下列行为:
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九条 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实施下列行为,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一)在平台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和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和规则不一致;
(三)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四)其他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第二十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虚构、篡改、删除网络交易实际成交价格记录,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或者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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